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5年10月12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冀办发〔2014〕44号)精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发挥标准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中介服务机构为桥梁的标准研究、制定、推广体系;建立覆盖全省主要行业和重点领域,适应社会需要的新型标准体系;建成一支熟悉国际、国内标准制定规则,掌握行业最新发展动态的标准化专家队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整体提高。在主要行业建立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0个以上;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10项以上;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00项以上,力争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15项以上;制修订省地方标准500项以上;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单位200家以上,全省大宗和优势、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达到90%以上;培育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200家以上;培育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200家以上,各类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企业标准体系,企业有标生产率保持在95%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建立由地方政府领导、质监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标准化工作。完善省标准化委员会工作机制,统筹标准化发展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各领域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全面落实《京津冀质量发展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建立京津冀标准化合作机制,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安全生产和产业协同发展等方面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探索制定京津冀区域标准,建立军民标准化协调机制,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协同发展。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促进“产、学、研、标准”一体化发展。

  (二)清理地方标准、优化制修订程序。全面开展我省地方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废止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医药卫生和食品安全以外的所有强制性地方标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修订调整为推荐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推荐性地方标准,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地方标准,制定符合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的推荐性地方标准,促进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地方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简化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制修订周期。跟踪调查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实施效果,及时复审和更新标准文本,保持标准良好的时效性。建立地方标准档案管理制度,省地方标准及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三)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由依法成立、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不设行政许可,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积极参与国家团体标准试点工作。选择标准化工作基础好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开展我省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探索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增加标准的市场供应。

  (四)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发挥企业在标准化活动中的主体作用,由企业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逐步取消现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试点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大力推动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使更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体现河北技术创新的优势和特点。

  (五)建立标准化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改进信息获取方式,面向社会提供权威、准确、全面的标准化信息服务。积极引导我省优势企业、行业协会、高校、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培养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的专业人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加快组建本行业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扶持一批标准化专业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制定《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财政安排经费予以奖励支持,对主持我省企业或团体相关标准制修订上升为国际标准的奖励补助经费30万元;对主持我省企业或团体相关标准制修订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奖励补助经费20万元;对主持我省企业或团体相关标准制修订上升为行业标准的奖励补助经费10万元。

  (六)提高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效性。开展对我省主要出口产品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进口国标准和WTO/TBT信息的跟踪收集和对比研究,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企业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强化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组织开展对重要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依托标准化信息服务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开展标准实施推广服务,加强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为标准实施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强化重要标准实施的跟踪、评估和反馈,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三、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5-2016年),清理标准化规章及地方标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1.深入推进河北省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制定并发布《河北省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对标准化工作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2.清理整合地方标准,集中开展标准的复审和修订工作。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不再适用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精简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全部予以废止。(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制定《河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标准制修订管理,优化地方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和复审周期,提高标准有效性。(2016年6月底前完成)

  4.发挥省标准化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制定《河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调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的积极性,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5.制定《河北省标准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工作,建立标准实施推广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运用行业准入条件、生产许可、合格评定等手段促进标准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发挥行业组织、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及标准化专业组织在标准实施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6.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选择7家具备一定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产业技术联盟、学会、协会、商会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落实国家团体标准发展意见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加快培育、发展团体标准。(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7.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改革。制定《河北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办法》,选择2个试点城市,参加国家企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总结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开,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8.建设河北省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将标准的征集、立项、起草、审定环节纳入信息平台,实现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共享。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积极推进组织机构代码改革,加强代码信息应用服务;推进物品编码改革,提升物品编码市场服务能力。搭建多方共同参与的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2017-2018年),稳步推进新型标准体系建设。

  1.清理整合标准化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一系列推动标准化改革的规章制度。(2017年完成)

  2.推动将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河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7年完成)

  3.制定一批体现我省地方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公益类地方标准。(2018年完成)

  4.鼓励我省辐射范围广的企业集团和产业技术联盟,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创新需要的联盟标准;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2018年完成)

  5.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基本完善并全面实施。(2017年完成)

  (三)第三阶段(2019-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

  1.形成协调高效的推荐性地方标准管理体制和国家标准实施监督体制。(2020年完成)

  2.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发展较为成熟,能够满足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需求。(2020年完成)

  3.企业自主制定并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得到全面普及,基本消除产品和服务无标准现象。(2020年完成)

  4.全面完成标准化改革各项工作任务,标准化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2020年完成)


(责任编辑: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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