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标准化工作项目奖励管理办法

合肥市标准化工作项目奖励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11月05日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产品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产品、技术、服务和管理与国际接轨。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推进标准化工作项目奖励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达到“十二五”标准化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用于支持全市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合肥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合肥市质监局年度预算安排,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注重绩效。奖励资金的安排额度,按财政预算编制程序确定。


第四条 奖励资金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申请国际、国家、行业标准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是在合肥地区注册并纳税,申请其它标准化工作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是在合肥市(县(市)、区)注册并纳税,且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组织。


第六条 奖励资金奖补范围为纳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 号)文件,并获得国务院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省、市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标准化工作项目。


第七条 申请标准化工作项目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向市质监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奖励的,国际标准应提供国际标准提案和国际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和文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提供标准的文本和标准立项文件复印件、发布公告复印件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的,应分别提供“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三)申请国家级或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节能减排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奖励的,应提供相关项目批准文件、证书或验收合格材料;


(四)申请省、市级地方标准奖励的,应是第一起草单位,并提供标准文本和批准发布实施文件;


(五)申请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或省级、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的,应提供批复或授奖文件;


(六)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标准工作项目备案表(附件2)、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公司概况、标准化项目绩效评估。


第八条  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奖励规定:


(一)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兑现时间,按标准正式实施时间为准。


(二)已实施的标准文本前言中,只列出主持单位或只列出起草单位的,则排名第一位为主要起草单位,其他均为参与单位,参与单位按先后顺序取前三名,其余单位不予奖励。


(三)对于申报标准实施时间在奖补范围内正式标准文本未及时出版的,申报奖补企业应提供国标、行标立项计划,并在立项计划中列入起草单位,同时有国标委或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四)每项标准不能超出规定的奖励额度,对于一项标准文本前言中,主持或参与单位出现列入我市2家企业以上的,只取前言中排列在前的1家企业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己取得标准化工作项目奖励的企业,同一标准项目期满后重新复评或修订后认定为同级技术标准项目的,不再进行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标准化示范区(示范单位),自批准立项到验收确认期间,只能申报一次性项目奖励。


第十条 各单位在申报标准化项目时,应填写标准工作项目备案表,报市质监局备案,列入本年度合肥市标准化项目计划,方可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范围。未列入年度合肥市标准化项目计划的单位,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申报材料。超过申报时间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标准化工作项目奖励的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采取通报批评、追缴奖励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质监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合肥市标准化工作项目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质办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二年。


(责任编辑: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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