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福建省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2015年05月25日

  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360号)精神,省级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激励和促进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福建省财政厅与福建省质监局联合印发了《福建省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建[2008]1号)。


  该办法适用于福建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全省从事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标准化工作奖励、标准化示范建设、建立福建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标准化工作的经费资助管理。根据该办法,专项经费资助的范围包括: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建立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他项目。


  文件规定的资助额度:


  每主导一项标准制定资助为国际标准不超过20万元、国家标准不超过15万元、行业标准不超过10万元、地方标准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不超过50万元、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不超过20万元。文件还明确规定: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对标准化工作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福建省质监局和福建省财政厅协商确定(注: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根据该办法,福建省质监局受理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闽单位、省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等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各地区市质监局受理其辖区内各市直单位、县(市、区)有关单位申请材料,经初审后,向省质监局推荐申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福建省质监局与福建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中确定资助额度。

(责任编辑: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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