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标准领跑者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标准领跑者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为激发企业质量提升内生动力,提高我省技术标准水平,让更多创业创新者追求高标准、争做“风向标”,以先进标准引领质量提升,促进转型升级,更好服务贵州发展,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黔党发【】号)建立并推行标准领跑者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标准领跑者指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同类可比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执行标准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效果明显的标准、产品、企业。

  第二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贵州省标准领跑者制度的组织实施。各地标准化行政主管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宣传培育、推荐、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鼓励企业加强标准自主创新,促进先进成果转化为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声明承诺。

  第二章 标准领跑者基本条件

  第四条 标准领跑者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标准依法有效,并已实施2年以上(含2年)。

  (二)执行标准具有先进性与创新性。申报单位执行的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主要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产品质量稳定、实施效果明显。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排名前列。

  第三章  标准领跑者确认程序

  第五条 标准领跑者确认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上述标准领跑者基本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报,填写《贵州省标准领跑者申报表》(附件),并将《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所在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推荐。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标准领跑者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核后,统一推荐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评定确认。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单位,组成专家组评定确认。

  (四)公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贵州省标准领跑者推荐名单,广泛征求意见。

  (五)公布。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媒体公布贵州省标准领跑者名单。

  第四章 管理和激励

  第六条 贵州标准领跑者的确认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开展确认工作,确认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贵州标准领跑者申报单位应当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一旦发现申报材料虚假情况,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标准领跑者的单位经举报核实后材料为虚假的,取消标准领跑者资格。

  第八条 各地要结合质量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情况,督促标准领跑者的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发现标准领跑者企业执行标准与公开声明的企业标准内容不符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消费者对标准情况的监督作用,支持标准化技术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企业标准水平对标评价。

  第十条  支持标准领跑者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保持技术标准水平的先进性。支持标准领跑者企业向社会推广其先进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在标准化项目和经费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贵州省标准领跑者申请表.doc


(责任编辑: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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