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内容来自《泰安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奖励管理办法》,欲了解详细内容,请点击这里“阅读原文”。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泰政发〔2009〕67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业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化和认证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2〕18号),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我市有关企事业单位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适应对象
凡在泰安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且缴纳税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奖励范围
(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二)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
(三)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的制(修)订;
(四)主持或参与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
(五)通过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项目评估验收的;
(六)通过3A和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
(七)承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
奖励条件
申请资助奖励的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标准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符合泰安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刊于形成优势产业,提升泰安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四)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必须是已经正式批准发布实施的;试点(示范)项目必须是通过验收确认,并有文件或者证书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必须是有文件明确的。
奖励额度
(一)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行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订并发实施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主持修订或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按主持同类标准制订奖励额度的50%一次性奖励;
(三)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主持同类标准制订奖励额度的20%一次性奖励;
(四)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项目评估验收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通过4A和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于成立国家、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关于申报
申请单位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期间相关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材料。其中:市直和泰山景区的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各区和市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区质监局、财政局,经联合初审后报送至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县(市)的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县(市)质监局、财政局。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泰安市标准化战略资助奖励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或专业机构(泰安市技术监督情报所)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
(三)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需要提交验收文件或者证书;
(四)各级枝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申报需要提交批复文件;
(五)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
(六)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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